2018/05/30
申請學分學雜費減免應檢附證件
申請學分學雜費減免應檢附證件如下:
1.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含配偶與父母之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證明、學生證及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無提供家庭所得總額證明者,授權本校向財稅單位查證。
2.原住民族籍學生: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學生證。
3.低收入戶學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本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學生證。
4.中低收入戶學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本年度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學生證。
5.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學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