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2
推廣教育
※最新開班資訊:
(社會福利實習報名截止日期:113年8月16日)
【因招收人數有限,將依修課完整性及報名次序等綜合條件優先遴選,每班遴選15名正取, 另擇 5-10 名備取,錄取者將以簡訊通知】
請點上面看開班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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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空大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分抵免規定(請看第十一條) →【國立空大學分抵免辦法 (pdf檔)】
貳、上課地點: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97號(科工館南館) 國立空中大學高雄中心
參、報名暨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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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報名 |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至高雄中心 |
聯絡方式 |
電話:07-3800566
傳真:07-38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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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名表
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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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班報名表 下載 (od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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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分班報名表 下載 (odt檔) |
陸、備註:
▲.課程人數規定: 社會工作實習與社會福利實習課程,每班以15人為限
▲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說明會(請要修實習的同學需觀看說明會)→【影音檔】
相關附件:
★空大社科系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1130105(pdf)
★重要提醒★
壹、 〝 報 名 修 課 前 〞 提 醒 :
1. 請務必詳閱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 『 實習辦法』(如下附檔)
→ 國立空中大學社福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112上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30105
2.有意修讀 社工/社福實習 課程之學員,請點選網址連結觀看: 『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影片 (1120907更新上旁白字版)
→ https://youtu.be/X5Bgo7VhCrk
貳、 本校社福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重 要 提 醒
※其他相關實習辦法條文規定,請參照本校社福科實習辦法。
【 第四條 (申請實習資格)】
申請本科實習課程之學生,除應具備高中職(含同等學力)以上學歷外,應先修習取得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所規定之四十五學分並成績及格者,始得選修本科實習課程。修讀本校社會工作課程較多學分數者,優先取得申請實習資格。
前項考試規則如有更動者,應以最新規定為主。但更動前已完成修習四十五學分者,仍得選修本科實習課程。
為免學生於修習實習學分後仍無法取得考試資格,依「社會工作師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相關規定,具有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者,不得選修本科實習課程。因未揭露不得充任之情事而取得實習學分者,應撤銷其學分證明並公告之。
在原機構實習的學生,實習項目不得與原職務相同。機構督導不得與實習生有職務隸屬、配偶或三親等內之關係。
【 第七條 (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
實習機構及督導須符合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以及本實習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實習學生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選擇實習機構,如因未符前項規定以致無法取得學分證明者,應自行負責。
考選部認定標準-相關條文連結→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6034&c=112030
【第九條(實習學生注意事項)】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依照「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規定之教育部每年均委託之「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投保團體保險。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統一投保者,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自行投保,並提供證明。投保項目與額度應不少於前項共同供應契約內容。
【 第十條(實習學生繳交作業)】
學生修習本科實習課程應繳交下列作業:
一、實習計畫:學生至機構實習前應繳交實習計畫書(含實習生基本資料),實習開始前應與機構督導討論計畫書內容,修正後計畫書應交實習機構督導、學校督導教師各一份。
二、實習日誌/週誌:實習日誌或週誌應包括實習目標、實習內容、專業成長或理論之應用、實習心得感想及自我評估、問題討論等,每週需按時繳交,由實習機構督導評閱簽名後影印送交學校督導教師。如經學校督導教師同意者,繳交方式得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三、實習總報告:報告書應於機構實習結束後二週內繳交,並最遲於實習成果發表會後四週內將實習成果冊寄達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或推廣教育中心、實習機構督導與學校督導教師(以郵戳日期為憑)。無故遲交者酌扣實習成績總分五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得視情況酌予延長繳交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週。
前項檔案資料,應由各開課中心儲存電子檔案保留至少五年,以供本科查核實習成果。
※其他相關實習辦法條文規定,請參照本校社福科實習辦法。
參、 實習團體保險
依據本校社福科 實習辦法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依照「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規定之教育部每年均委託之「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投保團體保險。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統一投保者,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自行投保,並提供證明。投保項目與額度應不少於前項共同供應契約內容。
【 教育部112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 】
一、112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112023),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得標
二、保障對象: 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校院外實習學生
三、「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障內容:
A.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B.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10萬至200萬元。 C.意外門診實支實付 /D.傷害住院定額給付:傷害住院給付每日新臺幣1,000元 C+D兩項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三、保險期間: 本中心依課程起訖(如 4個月/5個月/6個月) 辦理學員團保事宜。
四、契約有效期限:自112年08月01日起至113年07月31日止。(自前述履約期間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新件投保,僅接受有效保單之批改加退保、理賠申請服務)
▲ 本中心將統一辦理符合身分者之 社工、社福實習課程 學生團保事宜。
▲教育部112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共同供應契約案得標公司- 相關團體保險內容連結:
→112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教育部辦理集中採購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內容
【 學員校外實習-性別平等宣導影片 】
請參閱相關檔案影片連結!→ 空大推廣中心-學員校外實習性別平等宣導影片